编辑: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3-9-25 19:09:43
2022年11月12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收购储蓄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在他人的安排下,从泉州市惠安县到三明市三元区,并将其名下两张储蓄卡以每张2000元的价格,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2022年11月13日,在他人的要求下,江某联系其女友即被告人陈某从泉州市惠安县到三明市三元区,由陈某提供其名下储蓄卡给他人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
2022年11月16日晚,陈某在他人的带领下,到三明市沙县某金店、珠宝行,以购买黄金的方式,将陈某名下涉案卡内接收到的违法犯罪资金刷卡消费230621元。期间,陈某到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将其涉案卡内接收到的违法犯罪资金20000元取出后交给他人。经查,江某名下两张账户在2022年11月12日至14日,共流入非法资金855815.09元;陈某名下银行账户在2022年11月16日流入非法资金282487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在他人授意下帮助转移28248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累计金额达855815.0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江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江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被告人江某、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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