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产赠与儿子,女儿能拒绝赡养吗

编辑: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4-4-18 11:38:40

案件详情

张某生育一子二女,其配偶已去世。张某以两个女儿拒不承担赡养费,导致其生活极度困难为由,将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

张某原系某村某宅基地使用权人,该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后,张某将其拆迁安置房屋赠与儿子。两个女儿均以张某已将房屋赠与儿子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裁判结果

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赡养费数额应根据原告收入及实际需要予以确定。

被告主张原告将其大部分财产赠与儿子,即使原告愿将其名下财产赠与他人,亦不能免除被告作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考虑原告将其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儿子,故赡养费其子应当承担大部分。酌定其子负担1615元,其两位女儿各负担400元。

法官说法

儿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并不因老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一方子女,而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张某将自己房产赠与其子,并不是其他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考虑张某的赠与行为,对各个子女所负赡养费比例予以调整,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平等保护各方权利,弘扬了老有所养、尊老爱幼、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上一信息:暂无

下一信息:遗产继承顺序

万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WONT LAW FIRM

法律免费咨询_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