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万诚律师 发布日期:2025-2-18 22:09:21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7月30日生育一女,2014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在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原告无经济能力,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不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可探望女儿,但应提前通知被告,被告应配合原告的探望。但之后被告一直阻止原告探望女儿,故原告委托我所李丹律师、李星律师为其代理律师,请求保障自己的合法探望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李丹律师、李星律师第一时间与原告分析研究案件具体情况,在依法有理有据的基础上,确定了诉讼请求及办案思路,积极查找相关判例,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当事人的合法探望权,案件圆满解决。
争议焦点
原告对女儿没有尽到抚养的责任,能否享受探望权的权益?
根据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短信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自从离婚后,原告一直在积极与被告沟通,想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拒绝原告的合理请求,可以证明原告并不是消极履行自己抚养孩子的义务,而是在对方的阻挠下,无法进行履行应尽的义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本案中,原告应依法享有探望权。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星期六的20:00-21:00期间,与女儿视频通话1次;
二、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经女儿同意后,于每年暑假次日起连续探望7天;第一天9:00自被告处将女儿接走,第七天20:00之前送回被告处;
三、被告有协助原告行使上述探望权的义务。
律师感言
探望权,主要是为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提供一个能与孩子见面、交流和沟通的机会,双方共同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也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本条内容看,我国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其中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或者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但如果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生父母就对已经被收养的子女丧失探视权,继父母与不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没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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