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万诚律师 发布日期:2025-2-23 22:33:20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3日8时许,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的车辆在永安保险公司投有保险。
争议焦点
原告治疗期间在多家药店购买药品,但未索要发票及相关凭证,该部分医疗费能否得到支持?
事故发生时,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原告仍在某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其误工费能否得支持?
办案经过
我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成立专案组,并指派李树成律师作为原告的主办律师,李律师在了解了案情及原告的家庭条件困难,受伤后选择保守治疗,且因受伤一事无法再返岗工作等情况后,便在最短的时间内立案,督促法官及时完成司法鉴定、开庭审理等程序,并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对当事人的各项主张进行佐证,同组的高菊恒律师在开庭时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在拿到判决后,李律师多次同法官、被告沟通协调,最终被告在判决后的15日内一次支付当事人全部赔偿款共计19余万元,切实得将当事人的权益落到实处,缓解了当事人的压力。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该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4658.53元(唐都医院3658.53元,外购药无医嘱本院酌定1000元);
2.营养费:1800元(30元/天x60天);
3.护理费:6538.2元(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9774元/年x60天);
4.误工费:22420元(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4557元/年x150天);
5.交通费:340元;
6.残疾赔偿金:144265.4元(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431元/年x17年x20%);
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8鉴定费:1850元,原告的损失共计191872.13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86458.5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872.24元。
律师建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的话,一般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比例划分明确,主要争议在于原告各项主张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是否有证据予以支持,那这时就需要当事人在治疗期间保有留存证据的意识,当有交通费、医疗费、住宿费等费用支出时,一定要索要发票,以备后续诉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