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医院开展免费义诊被判,罚款5万元!

编辑: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4-4-18 11:27:42

医院免费义诊竟然违法了

法院:注册地点变更未备案,最终罚款5万。

如果不是这个事件,我们可能还不知道医院免费开展义诊也会违法!是一个大的教训!

四川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医院义诊被处罚”的案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据悉,四川泸州某骨科医院与一社区协商开展义诊,确定时间后,社区提前通知了社区居民。义诊当日,该骨科医院派了2名医生带着设备、宣传页等前往社区,义诊摊子刚支好,问诊的居民就排起了长队。随后,2名医生中的1人负责免费测血压、血氧饱和度、健康咨询。对于有疼痛症状的居民,另1名医生则使用医院自制的中药泡的纱布贴敷疼痛部位,然后用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做免费的理疗,并发放医院的宣传册。

但是不知为什么,在免费义诊过程中,当地卫健局的执法人员赶到了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医生出示区卫健局备案的义诊证明。由于无法出具义诊证明,该医院又属于跨区义诊,卫健局随后以涉嫌非法行医为由,扣押了现场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对医院、医生立案调查。后拟对医院作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11万元的处罚。

当得知这一结果后,医院方难以接受,并发起了辩护,医院认为:

第一、自己是受社区邀请,参加免费义诊,自己不是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者是社区!且医院只有2名工作人员受邀参加活动。

第二、医院的2名工作人员均具有相应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医院派出的2名医生只是为居民免费解答健康知识,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因此,医院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非法行为,即便存在未审批而导致的非法行医,但实施的行为是好意施惠,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了免费的专业知识帮助,符合核心价值观精神,是应当提倡的行为,不应被处罚。当地卫健局随后依法组织了听证,后根据听证情况并考虑到医院存在立功表现,便将罚款金额由11万元降为5万元,并对医院作出相应的处罚。

但医院仍然不接受,随后便一纸诉状将卫健局告上了法庭。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通过双方质证举证查明相关事实后,对执法程序、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法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评判。

法院认为

第一,现场药品、器械等均由医院提供,医务人员也是医院工作人员。即便是受社区邀请并通知居民到现场参加义诊活动,但义诊活动如何开展、安排的项目及内容均由医院自行决定并实施,因次,医院系本次义诊的组织者。

第二,《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追究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只能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地点执业,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重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属于非法行医。具体到本案,义诊也属于诊疗活动,涉事医院依法开展义诊的区域不是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即此次跨区域义诊没有备案,应属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行为。

第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2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虽然医院属于义诊,未收取费用,但该条款为“并处”罚款。现卫健局在综合考量医院立功的情节上,对医院处以罚款5万元并无不当。

第四、在案证据显示,卫健局接群众举报依法受理本案后开展调查、询问等,依法对医院进行了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医院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卫健局依法组织听证等,后对医院作出相应的处罚,程序上亦无不当。

综上,法院认为卫健局对医院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最终驳回了医院的全部诉请。

泸州市这起未经备案跨区域义诊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引起的争议很大。

由于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且双方对法律适用、过罚相当问题争议大,本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以至于在庭审中,本案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等共计100余人旁听。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卫健委等评委,成都中院、雅安中院、甘孜中院、泸州两级法院30余名行政审判人员现场观摩。

如下行为可能涉嫌非法行医

主任专家回到老家给乡亲们免费看病。

很多医科大学的社团,每个月都会去社区给群众免费测量血压,这些人只是医学生,连医师证都没有。

大城市的专家主任去各地飞刀做手术,也是离开了规定的执业地点。

各地的村医背着医药箱去村民家里看病,地点也不是在卫生所。

高铁、机场等公共场所救人又该咋办?

一些医疗器械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以义诊名义为他人提供免费体检,并趁机推销医疗产品等。

由此可见,义诊虽然是献爱心的正能量事件,但若处置不当,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万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WONT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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