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万诚律师 发布日期:2025-2-23 22:14:05
本案争议点:本案虽为基础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本案存在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首先,某兴公司不承认双方系劳动关系,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次,某兴公司是否有义务为罗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最后,罗某某于何时离职、离职原因需进行确定进而确定某兴公司是否应当向罗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罗某某自2010年8月入职某兴公司,系某兴员工,在公司厂房担任机修工,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2月4日某兴公司以厂房拆迁为由通知罗某某在内的厂房工人待岗,具体返岗间由公司另行通知。2021年初罗某某发现其他待岗同事陆续返岗,自己却迟迟等不到公司通知,遂主动联系公司领导沟通返岗事宜,公司未给出明确答复。1961年3月3日出生的罗某某此时即将退休,如不尽快解决返岗事宜,自己将无法办理退休,合法权益也无法维护。
2021年,罗某某将某兴公司诉至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审理裁决某兴公司向罗某某缴纳2013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裁决某兴公司向罗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4462.5元。
仲裁裁决后某兴公司对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不服,并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此时的罗某某因年事已高长期病痛缠身且行动不便,无法再亲身参与诉讼,遂求助至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司法局了解情况后迅速为罗某某安排法律援助,一方面为罗某某提供专业的司法支持,另一方面减轻罗某某的经济负担。
律师接到派发后积极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到仲裁委调取仲裁庭审笔录,对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详细确认和分析,给当事人分析后续应诉过程中的基本思路,撰写答辩状,帮助当事人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为庭审做好充足准备。
办案过程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律师协助罗某某分析案情,收集证据,根据工资流水以及仲裁庭审中的调查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某兴公司未为罗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基于上述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某兴公司应当为罗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这一诉请在劳动仲裁裁决书中已得到支持)。
对于某兴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庭审调查,2020年12月4日因厂房拆迁公司要求罗某某待岗,期间罗某某未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听从公司安排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其他同事返岗后,罗某某主动联系公司,公司未给出明确答复,整个过程符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某兴公司应当向罗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案件事实最终清晰,法院再次认定双方自2013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公司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罗某某无法提供工资流水,公司仅认可罗某某于2013年8月入职,故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认定双方自2013年8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判决某兴公司向罗某某支付经济补偿。
办案心得
罗某某作为即将退休的劳动者有着较强的法律意识,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权益,否则劳动者过了退休年龄主张相关权益,一方面合法权益会因过时效而得不到支持,另一方面增加维权难度。本案除了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还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维权的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般为一年,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临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要注意某些劳动争议以及相关赔偿需在退休前进行处理,否则会因已过退休年龄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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