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万诚律师 发布日期:2025-2-18 22:29:37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份,赵某与薛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同年办理婚姻登记。婚后,赵某带年仅10岁的孩子胡某与薛某一同生活。因双方婚前相处时间仅4个月,对彼此了解甚少,性格差异较大,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以至于多次上升到发生肢体冲突。薛某性格较暴躁,且无稳定的工作,整天游手好闲,对赵某和孩子也是漠不关心。因赵某是第二次结婚所以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家和感情,为了更好的经营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011年,赵对外举债20多万元在家盖两层平房,一层钢结构,面积约为780平方米。后双方又因盖房子发生冲突,自此开始分居,即赵某在1楼居住,薛某在2楼居住,这种状态维持至今。后双方又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肢体冲突,赵某报警,一周后,赵某来到本所寻求帮助,望能提起诉讼离婚。
涉案法律问题分析
1、对赵某与薛某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是级别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域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住所地”是指居民的户籍所在地。
本案中,赵某、薛某户籍所在地均为西安市长安区,且婚后双方一直在西安市长安区居住生活。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为长安区人民法院。
2、对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合本案来看,婚后薛某脾气暴躁,经常对赵某拳打脚踢。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上述情况已表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无修复之可能,应准予离婚。但因离婚案件,对于夫妻感情破裂与否,法官有较大的自有裁量权,也存在不予离婚的可能。届时,如方双方分居满一年,赵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对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期限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按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本案来看,因胡某为赵某与前夫生子,故不牵扯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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