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万诚律师 发布日期:2025-2-23 22:18:05
案 情 简 介
2017年7月1日罗女士入职A单位,2022年7月1日,A单位将罗女士的人事关系移到B单位。因B单位没有给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23年4月,罗女士想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本 案 难 点
接受委托后,经王律师分析,发现存在一个难点:罗女士向B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的时间能否追溯到入职A公司时即2017年7月1日?
法 律 分 析
一、如罗女士能举证证明其人事关系从A公司转到B公司非因其本人原因: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时间可以从2017年7月1日起算。
二、分析A、B两家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如存在,可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8号通知)的第9.“问: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答: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参照下列原则处理:(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由有关联关系的任一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具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要求A、B两家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主张经济补偿的时间,也可以追溯到2017年7月1日。
律师感言
1、在现实生活中,员工的人事关系从一家单位被转入另一家单位屡见不鲜,如员工想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可以根据“公司单方、强制转入”或“两家单位存在交叉、轮换用工”等情况进行主张;
2、劳动仲裁案件涉及两家单位时,一定要注意第二家单位是否存在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的过错情形。如第二家单位不存在过错情形,而第一家单位的过错已过仲裁时效,则主张经济补偿就比较困难。